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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定额造价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8日

 

黔水建总站202317


各市(州)水务局、省水投(集团)公司、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专业人员技术优势,现将《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定额造价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

                                                      2023107



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定额造价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提高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水平,提升定额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积极发挥专业人员技术优势结合工作实际组建贵州省水利建设工程定额造价专家库,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贵州水利建设工程定额造价专家库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定额造价专家库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简称建管总站)负责组建,并全面负责专家库专家的选聘、公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定额造价专家按照“客观、公正、自愿、择优”的原则选聘,经审核合格后纳入定额造价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根据造价管理工作需要适时优化

第五条 定额造价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上专业)。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机电、金属结构;概预算/造价等相关专业。

第六条 定额造价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熟悉掌握并正确运用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水利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者优先

(四)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关定额造价工作10年及以上;

)身体健康,年龄不宜超过65周岁,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

(六)在事业单位从事造价相关工作;或在高校从事水利定额相关专业的教学工作;或在科研院所从事水利定额研究工作;在设计单位长期从事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有主持已完工小型及以上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造价咨询单位长期从事水利造价咨询工作,有参加已完工小型及以上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经验;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长期承担概预算工作;或在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从事水利造价相关工作;或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小型及以上水利工程建设中担任过技术负责人等职务,组织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工作。

 定额造价专家从水利相关专业领域的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勘测设计院、造价咨询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中选取

      定额造价专家入库程序如下:

(一)可个人自荐申请人如实填写《贵州省水利建设项目定额造价专家申请

(二)可单位推荐,单位提交推荐材料(包括该专家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各类奖项等),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

申请人需向建管总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学历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水利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如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电子版,单位推荐材料(如有)。

(四)建管总站审查后在《贵州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造价板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建管总站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入库成员名单。

(六)专家库成员接受社会监督,建管总站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凡有违规、违纪和违法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即予以除名。

 定额造价专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完成编规和系列定额编制、修订;

(二)参与完成定额造价的咨询、解释、协调工作作出准确、客观和公正结论

参与水利工程造价行业检查工作;

(四)参与水利工程造价有关成果质量、信用评价的论证工作;

参与建管总站组织的其他定额造价工作。

第十条 定额造价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客观、公正地充分发表专家个人意见,在发生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可自愿退出定额造价专家库。

第十一条 定额造价专家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二)积极参加相关工作,并认真完成,提出明确论证意见;

(三)在个人专家意见报告上签字,对报告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 定额造价专家执行定额解释、咨询、协调等工作,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参与活动时,如发现与活动有关的参建各方有利害关系时,应及时向活动组织者提出,及时回避

第十 定额造价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 定额造价专家开展工作实行按次聘用建管总站在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分类要求选取并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 专家费发放标准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

第十 定额造价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进行公布

(一)业务能力或者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与申请单位串通或者具有该回避情况而不回避的。

(四)不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的,违反工作纪律,存在索要、收受申请单位馈赠的贵重物品、礼金、有价证券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以定额造价专家名义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使用不实信息或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七)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活动超过3次的。

(八)个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 本办法由建管总站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