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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和开工备案的通知
发布人:招投标管理科 信息来源:贵州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4日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和开工备案的通知
省水投(集团)公司,各市(州)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和开工备案管理,提升行业监管效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行政监督权限层级划分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负责国家、省级审批(核准、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负责本级审批(核准、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开标场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之外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在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
三、开工备案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州)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开工备案。开工备案表模式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负责招投标监督、开工备案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职责下放。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库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等相关事宜的通知》(黔水建〔2019〕6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招投标登记的标段,由登记部门继续完成本标段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贵州省水利厅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