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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 信息来源:贵州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4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要求,为进一步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影响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规则障碍和隐形壁垒,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提振企业信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住建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广播电视局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9月5日
附件
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2023年1月1日以来我省启动实施的、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相关条件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招项目”),通过核查项目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组织评标、处理异议和投诉等招标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有力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机制,切实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落地落实,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重点治理内容
按照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工作要求,此次专项工作重点治理以下问题:
(一)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1.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
4.投标企业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5.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6.评标专家或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
9.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
10.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
11.招标人或有关服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保证金。
1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推送或提供行政监管所需要的交易数据和信息。
(四)监管执法机制存在明显短板。
13.尚未以清单方式列明本地区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部门职责分工。
14.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15.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网站未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三、职责分工及重点任务
(一)职责分工
根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牵头做好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其中,省级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省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和核查,督促和指导地方对口部门做好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招项目监管和核查;市(州)、县(市、区、特区)和开发区监督部门主要负责本级权限内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招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和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核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核查。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核查。
水利(务)部门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核查。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核查。
商务部门配合省级商务部门负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核查。
广播电视部门牵头负责广播电视制播工程、传输覆盖工程、监管监测工程、融媒体、应急广播等的技术系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核查。
能源部门牵头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核查。
(二)重点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聚焦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抓落实,
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项目梳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梳理今年启动实施的依法必招项目清单,并提供给省级监督部门参考。各级监督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按照“应招必招”“应进必进”原则,对本地区本行业依法必招项目进行全面筛查比对,进一步补充完善项目清单。对筛查比对发现的“应招未招”“应进未进”项目,按照“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问题类型自动纳入核查范围,并进行台账化管理和处置。
2.线索征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门户网站、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贵州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专项治理问题线索征集公告,并确保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反映问题线索渠道畅通。对征集到的问题线索,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监督职责分工,移交相关监督部门核实处置。相关监督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反馈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并进行台账化管理。其中,群众或市场主体对项目提出投诉且有明确证据的,相关监督部门要将该项目自动纳入核查范围,并进行台账化管理和处置。
3.项目核查。各级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次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内容,按照项目全覆盖的原则,结合补充完善后的依法必招项目清单,对项目进行监管和核查,并进行台账化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监督部门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各市(州)和重点县(市、区、特区)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4.问题处置。对存在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问题的项目,相关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招标人进行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项目,各级监督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进行打击,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存在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问题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督部门加强研究、厘清责任,指导责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并在专项治理期间完成整改任务。对存在监管执法不到位问题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督部门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专项治理期间补齐短板。
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并实施联合惩戒,并及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和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问题的,要按程序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5.机制完善。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存量制度规则清理,加强增量制度规则标准化管理,完善制度规则目录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领域开展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清理。积极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体系,制定出台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领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启动水利等领域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修订工作。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社保系统、市场监管系统数据共享,遏制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健全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范代理机构行为,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强化投标保证金收退管理,全面推广保函(保险)服务,健全投标保证金定期清理和退还机制。健全监督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线索发现、案源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
四、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展,2023年11月30日结束,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要求如下。
(一)动员部署。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省级主导、自上而下”纵向管理为主的方式开展。
1.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统筹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梳理依法必招项目清单、组织督促指导、完善长效机制等工作,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工作。8月3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梳理完成2023年1月1日至7月31日启动实施的项目清单。8月至11月的依法必招项目清单,原则上在次月5日前梳理完成送省级监督部门。
2.省相关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全省本行业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同地方对口部门对依法必招项目清单进行筛查比对和补充完善,督促整改本行业专项治理期间发现的问题。
3.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监督部门严格对标国家和省工作要求,按照“一地一方案”原则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方案,明确重点举措和责任分工。9月15日前,各市(州)专项治理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监督部门,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省上下认识统一、行动一致。
(二)专班推进。建立省工作专班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省相关监督部门负责同志作为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相关监督部门处室负责同志作为工作联络员。专班原则上每月召开工作推进会,研究相关任务推进情况以及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台账管理。各级监督部门根据补充完善后的依法必招项目清单,围绕重点治理内容要求制定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整改要求和时限,依法有序加快解决专项治理期间发现的问题,并实行动态销号。其中,通过征集公告发现的问题,要健全线索转办及督办机制,确保群众或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会同本级监督部门定期调度更新,于每月25日前联合将问题整改台账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监督部门,省级监督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定销号,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和地方对口部门。9月20日前,各级监督部门应完成第一次项目核查工作,并形成工作台账。
(四)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监督部门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实,对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治理效果不明显,以及不按期报送治理情况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情况底数不清的地区,将通报地方人民政府。9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完成各市(州)第一次督促指导工作。10—11月,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开展专项督促指导。12月底前,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回头看”。
(五)总结提升。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治理总结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对照重点治理内容提炼1至2个典型案例。省相关监督部门会同地方对口部门于12月3日前将全省本行业专项治理总结报告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提炼1至2个典型案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部门于12月10日前梳理形成我省专项治理总结报告及典型案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宣传教育。鼓励各级监督部门门户网站、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贵州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设专栏,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处置情况进行报道,加大对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规避招标以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等案件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